为保证协会履行行业服务职能,促进自身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 号)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
(1)三级医院:3000元/年;
(2)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二级医院、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健康体检机构、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等医疗机构)、地方行业协会:1000元/年;
(3)非医疗机构类企业:10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50元/年,须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
二、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一)会员单位可一次性交纳一届5年会费,也可逐年交纳。如为集团化、连锁化医疗机构,由集团公司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所属医疗机构可免交会费获得会员资格;
(二)年度会费交纳的时间应为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
(三)新入会的会员应自协会批准入会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会费交纳;
(四)会员会费有效期到期后将不享受协会提供的会员服务,如超期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三、会费的用途
(一)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二)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三)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五)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六)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七)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四、会费的管理
(一)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所收取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三)会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咨询和监督;
(四)协会授权发展会员的地方协会及分支机构按照双方协议执行。
五、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一)获得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二)获得协会编印的内部资料,订阅协会主办的期刊、简报、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等;
(三)优先参加协会社会信用等级和医疗质量服务能力星级国家行业评价,通过评价可获得相关等级证书及荣誉铭牌;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咨询及权益维护服务,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专家技术指导、专业咨询等服务;
(五)通过协会立项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专业能力培训项目;
(六)优先优惠参加协会及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获得国家继教学分证书和专业能力培训证书;
(七)参与协会国家级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八)参与协会主办的《全国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服务承诺书》签约活动,签约后在《全国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阳光平台》上宣传展示,并获得荣誉证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