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员及会费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会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的类别和条件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获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和诊所、医生工作室、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互联网医院)、医生集团、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的企业和科研、教育机构,以及地方相关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医疗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有关个人,或者在促进全国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会员的吸收和审批
        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理事会授权会员组织部进行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三、会员的权利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的义务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社会办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五、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不同类别会员入会应填写相应的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三)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未按时缴纳会费的,按《章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丢失会员证应向本会进行说明,并办理补发手续。
        六、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应按《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缴纳会费。
        七、会员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不缴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的,视同退会。由本会会员组织部书面通知该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三)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保证协会履行行业服务职能,促进自身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 号)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

(1)三级医院:3000元/年;

(2)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二级医院、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健康体检机构、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等医疗机构)、地方行业协会:1000元/年;

(3)非医疗机构类企业:10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50元/年,须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

二、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一)会员单位可一次性交纳一届5年会费,也可逐年交纳。如为集团化、连锁化医疗机构,由集团公司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所属医疗机构可免交会费获得会员资格;

(二)年度会费交纳的时间应为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

(三)新入会的会员应自协会批准入会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会费交纳;

(四)会员会费有效期到期后将不享受协会提供的会员服务,如超期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三、会费的用途

(一)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二)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三)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五)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六)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七)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四、会费的管理
       (一)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所收取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三)会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咨询和监督;
       (四)协会授权发展会员的地方协会及分支机构按照双方协议执行。

五、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一)获得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二)获得协会编印的内部资料,订阅协会主办的期刊、简报、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等;

(三)优先参加协会社会信用等级和医疗质量服务能力星级国家行业评价,通过评价可获得相关等级证书及荣誉铭牌;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咨询及权益维护服务,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专家技术指导、专业咨询等服务;

(五)通过协会立项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专业能力培训项目;
      (六)优先优惠参加协会及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获得国家继教学分证书和专业能力培训证书;
      (七)参与协会国家级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八)参与协会主办的《全国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服务承诺书》签约活动,签约后在《全国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阳光平台》上宣传展示,并获得荣誉证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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